VOCs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縮寫。它包括烴類、芳烴類、醇類、醛類、酮類、脂類、胺類和有機酸等。1989年,世界衛生組織(WHO)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Cs)的定義是熔點低于室溫,沸點范圍在50-260℃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。
VOCs 排放源非常復雜,從大類上分,主要包括自然源和人為源,自然源主要為植被排放、森林火災、野生動物排放和濕地厭氧過程等,目前仍屬于非人為可控范圍。VOCs 主要人為源包括移動源和固定源,固定源中又包括生活源和工業源等。
移動源是指汽車、輪船、飛機等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排放。
生活源VOCs 排放對象復雜,包括建筑裝飾、油煙排放、垃圾焚燒、秸稈焚燒、服裝干洗等。其中,建筑裝飾、垃圾焚燒、秸稈焚燒等只能從源頭進行控制。餐飲油煙可以通過末端控制進行凈化。服裝干洗則主要在于設備的改進,通過推行密閉干洗機,使含VOCs 溶劑密閉運行,可起到很好的減排作用。
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、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產行業,油類(燃油、溶劑等)儲存、運輸和銷售過程,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,涂裝、印刷、粘合、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。
工業源VOCs 排放所涉及的行業眾多,具有排放強度大、濃度高、污染物種類多、持續時間長等特點,對局部空氣質量的影響顯著。另外,工業源通過管控可以獲得較明顯改善,特別是工業源中的重點工業行業,因為產生的VOCs 占比較大,一般為有組織排放,濃度高,易于收集和處理,且有較為成熟的治理技術。
VOCs是強揮發、有特殊氣味、有刺激性、有毒的有機氣體,部分己被列為致癌物,如氯乙烯、苯、多環芳烴等。其危害主要有:(1)在陽光照射下,NOx和大氣中的VOCs發生光化學反應,生成臭氧、過氧乙酰硝酸酯(PAN)、醛類等光化學煙霧,造成二次污染,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系統,危害人的身體健康。這些污染物同時也會危害農作物的生長,甚至導致農作物的死亡;(2)大多數VOCs有毒、有惡臭,使人容易染上積累性呼吸道疾病。在高濃度突然作用下,有時會造成急性中毒,甚至死亡;(3)大多數VOCs都易燃易爆,在高濃度排放時易釀成爆炸;(4)部分VOCs可破壞臭氧層。